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榆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榆中县2020年果树茶(蔬菜)有机肥替代化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博圣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榆中县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4号(新城科技孵化大厦B座2608室)
法定代表人:封继红 联系电话:13910255918
被投诉人:甘肃新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无号第一层004室(富源小区)
联系人:许朝晖 联系电话:17793116661
二、投诉事项
2020年10月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甘肃博圣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榆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榆中县2020年果树茶(蔬菜)有机肥替代化肥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发出投诉材料补正通知,投诉人于2020年10月20日重新提交投诉书。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我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满足招标实质性要求,手续齐全,公司也属于上市公司,最终未中标,要求明确未能中标的原因。
三、审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就本项目招标中标情况进行调查,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及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等材料,以及榆中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甘肃新鸿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情况说明,审查结果如下: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最终得分由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综合得分评定中标供应商。本项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明确规定:“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供货业绩: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10分(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网中标公示截图为依据)”。投诉人甘肃博圣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标书中的“业绩”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甘肃博圣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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