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银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财采罚决字〔2020〕2号
当事人:河北启帆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我机关接到举报,称你公司与扬州市侨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在“白银市体育局白银市行政村(社区)体育健身工程器材项目”(招标编号:BGZJ-ZC220188)项目中涉嫌围串标行为。我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经查证举报属实。我机关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后向我机关提交了《陈述申辩函》,我机关再次进行认真复核后,认定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与扬州市侨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过程中,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扬州市侨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项目获取的子账号中。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认定你公司与扬州市侨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存在围串标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你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处以¥4525.51(大写金额:肆仟伍佰贰拾伍元伍角壹分)的罚款;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白银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上缴罚款。
白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电话:0943-8836760
白银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人:宋直达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银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银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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