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财复决字【202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甘肃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30号
法定代表人:魏玉鹏(总经理) 办公电话:0931-4127111
委托人:李树繁(业务经理) 手 机:18189569476
被申请人:漳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马永青 职务:局长
地 址: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65号
申请人甘肃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漳县财政局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关于《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漳财采【2020】98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漳县财政局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0年8月10日,申请人知悉2020年7月31日漳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核准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编号:GSXTM-2020-079(ZX)】中标人,申请人认为漳县财政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有损政府行政机关公信力,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利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申请人称:
1、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捏造事实、恶意质疑、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
2、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串通围标,暗箱操作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行为。
3、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违规操作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成交结果同时公示和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违规操作接受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质疑的行为。
4、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2020年5月25日11:05:20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开标篡改平台招标投标信息原始数据等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违规操作行为。
5、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招标活动中,评审专家违法复议时随意否定原评标结果。
6、投诉广东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有串标围标恶意排挤其他供应商行为。
7、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采购项目名称: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SXTM-2020-079(ZX)就我公司在2020年5月27日依法提出质疑函在法律期内未做答复。
8、漳县财政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
1、兰州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电子版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五星级售后服务认证书和专利证书,提供的是翅片错位式蒸发器专利证书及防冻电热装置水槽专利证书,而非低温空气热源泵专利证书,经在中国质量论证中心查询到所投产品DKFXRS-85II-L的产品证书已于2019年12月30日暂停使用。
2、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控股、管理关系,并且所投产品都不是同一品牌和同一型号产品,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品牌为:纽恩泰;型号:NERS-G30KD。广东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为:型号:米特拉,型号:MKR-G30KD)。
3、中标结果的公示由于交易中心和省网是两个不同平台,上传时间没办法一致,由于有了质疑项目采购活动必须暂停。代理机构受理的质疑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
4、中标信息的发布和相关资料上传是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发布的,代理机构无权限修改相关原始数据。
5、评审专家的复议是经采购人和交易中心及代理机构认可通过后才复议的,评审专家通过质疑事项和重新查看投标文件后依法得出的评审结果。
6、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控股、管理关系,并且所投产品都不是同一品牌和同一型号产品,因此不存在串标、围标行为。
7、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时间内答复了质疑人的质疑,但未邮寄或送达给质疑人。
8、2020年6月18日我局收到兰州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书》,于6月23日予以受理,7月31日予以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本机关查明:
1、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捏造事实、恶意质疑、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
2、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串通围标,暗箱操作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行为。
3、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该项目于2020年5月19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甘肃.定西市)》网站公布了《评审结果》;5月20日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提出质疑;《中标公告》于2020年5月25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示。
4、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篡改平台招标投标信息原始数据的行为”。
5、该项目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10:00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5月20日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5月21日漳县教育局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关于对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申请复核的函》。对5月19日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是漳县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为答复质疑提出的复核,经过专家的复核将原评审结果改变。
6、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控股、管理关系,并且所投产品都不是同一品牌和同一型号产品,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之间存在串标、围标行为。
7、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对甘肃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5月27日《质疑函》的内容出具了《质疑答复函》,但在电话通知甘肃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前来取《质疑答复函》时,双方出现分歧(质疑人要求代理公司送达,而代理公司要求质疑人来取),导致《质疑答复函》没有按时送达甘肃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捏造事实 、恶意质疑,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的具体事实,所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控股、管理关系,并且本次项目所投产品不是同一品牌和同一型号,因此不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中标公告》应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和时间为准;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评审结果》的质疑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在定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平台篡改平台招标投标信息原始数据的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评审专家对该项目原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是在漳县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后,为答复质疑,请原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的复核,并非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米特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控股、管理关系,并且所投产品都不是同一品牌和同一型号产品,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之间存在串标、围标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甘肃鑫天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对甘肃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5月27日《质疑函》的内容出具了《质疑答复函》,但在电话通知甘肃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前来取《质疑答复函》时,双方出现分歧(质疑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送达,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质疑人来取),导致《质疑答复函》没有送达质疑人。
漳县财政局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兰州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经审查后于6月23日正式受理,7月31日予以投诉答复。
另本机关查明:漳县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期间导致中标结果发生改变后,没有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漳县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给兰州易洋指商贸有限公司送达(邮寄)《质疑答复函》。
本机关了解:该项目已于2020年5月25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2020年5月29日漳县教育局与甘肃海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2020年6月30日前该项目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
在本案中,漳县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二)“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漳县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漳县教育局2019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漳财采【2020】98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西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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