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市民公园和场馆建设及道路新建工程大剧院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AY-2020-DL025
二、项目名称:榆中县市民公园和场馆建设及道路新建工程大剧院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287号
被投诉人1:榆中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榆中县陇鑫大厦7楼
被投诉人2:榆中多金建投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榆中县城关镇金家圈村4队
相关供应商: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8号院5号楼3层101内306房
四、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甘肃工大舞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对榆中县发展和改革局“榆中县市民公园和场馆建设及道路新建工程大剧院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20年6月20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本公司此次投标报价最低,按废标处理,在评标现场未提出任何质疑,未当场告知废标结果,我公司提出质疑后才回复废标。
2、此次评标委员会7名成员中的“曹双麟”,经了解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公司主管经营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此次招标设备清单(包含技术配套选型)的实际制定者,且不是项目法人“榆中多金建投发展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不能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参与评标及定标工作:在招标前期方案阶段存在与潜在供应商有接触嫌疑。
3、此次中标公示只公示了一个工作日。
4、招标文件中“舞台音响、A1.6项、在线式UPS”的技术规格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如:外观尺寸、产品重量。
5、中标清单舞台音响A2.2无源线性双8寸线阵列音箱(中置),招标参数声压级不低于142db,,而中标参数声压级为133db,此项存在负偏离。
6、中标清单舞台音响A2.2无源线性双8寸线阵列音箱(中置),招标参数高音不低于3"音圈,而中标参数高频1.75"音圈,此项存在负偏离。
7、中标清单舞台音响A2.2无源线性双8寸线阵列音箱(中置),招标参数覆盖角度不低于110度(水平)、不高于7.6度(垂直),而中标参数垂直角度12度,此项存在负偏离。
8、摇头电脑图案灯、追光灯中标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9、招标文件中灯光系统中的灯具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方投标文件、专家评审相关资料、原评标委员会复议意见、相关当事人情况说明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厂家中标产品技术参数及声明。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专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投标报价低于大多数投标单位平均价,按废标处理。但在评标现场并未告知供应商并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该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招标文件补充条款22.5.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争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13.3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相关规定,评审专家符合相关规定,并未发现接触嫌疑,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参数限定了外观尺寸和产品重量,此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此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7:本项目中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对“无源线性双8寸线阵列音箱声压级”响应为“142dB”,偏差说明为“正偏离”;对“无源线性双8寸线阵列音箱高音”响应为“3.5寸音圈”,偏差说明为“正偏离”;对“无源线性双8寸线阵列音箱覆盖角度”响应为“垂直覆盖角度0度-10度可调”,偏差说明为“正偏离”。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公司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以官网截图或链接作为证据,投诉事项5-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摇头电脑图案灯、追光灯参数以投标文件产品参数为准,中标产品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以官网参数为依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舞台灯光设备参数中,对光源品牌要求源于大歌灯光打造,此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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