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榆中县民政局“榆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标结果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榆中县春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地址: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梅
委托代理人:窦怀刚 联系电话:13893679333
被投诉人1:榆中县民政局
地址:榆中县太白东路65号
联系人:田富强 联系电话:17783609682
被投诉人2:甘肃九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高新区雁滩园区海鸿居然之家六栋一单元
联系人:康海龙 联系电话:18393222515
相关供应商:兰州万尊智慧为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上沟85号
二、投诉事项
2020年4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榆中县春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榆中县民政局“榆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更改中标结果的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榆中县春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标后,因本项目其他供应商质疑我中心社保缴费情况,因此变更我中心中标结果。
三、审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就本项目招标中标情况进行调查,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投诉人社保缴费情况,审查结果如下: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商务部分将社保缴费情况作为资格条件且又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此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榆中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榆中县民政局及甘肃九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真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二)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九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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