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财政局关于对静宁县2018年甘沟镇马坡村道路硬化项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问题的处理决定书
静宁县财政局
关于对静宁县2018年甘沟镇马坡村道路
硬化项目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问题的处理决定书
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共静宁县纪委转送的邱达民对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静宁县2018年甘沟镇马坡村道路硬化项目检举控告问题线索》(静纪群字〔2020〕29号)文件反映情况,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静宁县2018年甘沟镇马坡村道路硬化项目采购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对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被移送单位1:静宁县甘沟镇人民政府
地 址:静宁县甘沟镇
被移送单位2: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
移送单位:中共静宁县纪委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证据
我局对中共静宁县纪委2020年3月9日移送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核证。举报人邱达民反映的静宁县2018年甘沟镇马坡村道路硬化项目政府采购中甘沟镇人民政府监管不严涉嫌渎职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成交供应商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24日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1905000元)分别在2018年7月31日甘肃省庄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庄工商处字〔2017〕57号)和2017年5月23日甘肃省静宁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国税罚〔2017〕3号)中受到处以5万元和136261.54元的罚款,事实确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规定。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等相关规定,对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对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95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351元(依据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报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处理决定的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联系单位:静宁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933-2521495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中街145号
静宁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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