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县财函〔2020〕9号
临夏县教育局:
临夏县财政局对你单位开展的“临夏县2020年学生营养餐北塬片苹果汁和小学西南片纯牛奶项目”(招标编号:LXZC2019-606)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认定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事实和依据
1、有关违法篡改投标报价得分统一计算公式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X100评标总得分=F1XA1 +F2X2...... +FnXAn F1、F.....F..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但招标文件价格部分评审标准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合理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得分=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 X30招标文件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实质性内容及要求作了篡改,违法以合理的最低评标价取代了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以评标价得分取代了投标报价得分,以评标价取代了投标报价,以30取代了100。
经核查,此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关于违规大量设置主观分的问题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共有5处38分均为主观分,评审因素的指标均未量化,如:.“优秀、良好、一般、完善合理、合理、基本、明确可行、规范”等表述概念模糊,得分高低完全掌控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主观随意性大、倾向性强,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不明确,存在暗箱操作的违规情形。同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核查,此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和七十五条规定。
3、关于违法设置“地域限制、规模条件”等不合理条件及歧视性条款,限制、阻碍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同等条件下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问题
在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存在设置“地域限制、规模条件”等不合理条件及歧视性条款,如技术部分要求“在本地区内”有规范的仓储设施和物流配送中心有5年以上配送经历,并以此作为评审因素加分条件,将“仓储设施、投标人配送经历及年限”等,均锁定和限制在本地区(即项目实施地所在地区)。同时,非法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国内同行业生产厂家及取得授权的投标产品经销商全部排除在外,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公正公平的原则,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标准以投标人“5年以上配送经历、针对本项目投入的配送人员数量2一7人,7人以上”等规模作为评审因素加分条件。
经核查,此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相关规定。
4、关于违法将投标产品的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加分项的问题
招标文件在投标邀请函及产品采购需求中,明确要求“配送的纯牛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盒装纯牛奶必须是学生专用奶,每盒净重200mL,保质期6个月,各项营养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该项要求已对投标产品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符合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准,在学校渠道使用的学生专用奶产品,属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响应的资格性要求,获得中国奶业协会批准核定的中国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方符合该资格性要求。但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标准又违规将投标产品(生产厂家)获得学生奶生产定点认证工厂资质为评审因素加分条件。
经核查,此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建议你单位对该项目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县财政局
2020年2月13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