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榆中县教育局“榆中县教育局2019年薄改环节改造提升设备采购项目(包四包五)”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卓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16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军 联系电话:0931-4962261
委托代理人:孙淑娟 联系电话:18919822163
被投诉人1: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403号酒钢大厦2号楼1单元 405室
联系人:杨晓丽 联系电话:0931-8179577
被投诉人2:榆中县教育局
地址: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65号
联系人:高冬 联系电话:13893297936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楼9层
二、投诉事项
2020年1月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兰州卓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榆中县教育局“榆中县教育局2019年薄改环节改造提升设备采购项目(包四包五)”〔项目编号:1259-19589〕招标文件的投诉书。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关于“在线互动课堂录播终端和在线互动课堂软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排他性,要求录播主机和互动主机采用分体式;
2、招标文件关于“录播工作站设备”的第1、3、11、12、13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3、招标文件关于“配套录播系统软件”的第3、4、6、7、8、13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4、招标文件关于“导播控制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5、招标文件关于“自动跟踪设备”的第1、2、7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6、招标文件关于“控制面板设备”的第2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7、招标文件关于“智能调音设备”的第2、3条技术参数根据专利技术内容定制,具有指向性;
8、招标文件关于“网络中控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三、审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立即书面通知项目单位暂停本项目招标,并于2020年1月17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综合被投诉人投诉答复意见和第三方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审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就“在线互动课堂录播终端和在线互动课堂软件”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并未提供相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录播主机和互动主机采用分体式是采购人结合教学实际综合考虑作出的选择,并不具有指向性。此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录播工作站设备”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1)视频输入、输出接口招标参数有“2路HDMI输入”和“一路 DVI 环出输出,1 路 SDI 输出”(2)话筒输入接口数量参数是6路,评标时评标专家以投标方所报投标文件中所列参数为准进行评审,且满足条件的还有广州云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弦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人提供的截图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配套录播系统软件”的第3、4、6、7、8、13条技术参数是录播系统具备的基本功能,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可满足,不具有指向性,此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导播控制设备”的相关参数,除北京中庆现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广州云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弦子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均能满足,因此不具有指向性,此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并未提供“自动跟踪设备”的第1、2、7条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的相关证明材料,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控制面板设备”招标文件参数要求“★≥8.0 英寸 800*600 图形点阵 65K 色电容式触摸屏”是必备条件。投诉方提供的截图所列产品为按键式,并不能作为此事项投诉依据,此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7:“智能调音设备”的第2、3条技术参数语音滤波、增益降噪、自动无痕、多路话筒自动选择等是智能调音设备所具备的基本功能。且招标文件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相关的专利,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可满足,不具有指向性。此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8:“网络中控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1)★具备 4 路左右声道音频信号输入,1 路左右声道音频环出,1 路 MIC 输入,1 路 LineIn,1 路 4 欧/16W 左右声道功放输出,1路语音对讲输入,1路语音对讲输出。(2)★具备6个RJ45 千兆网络接口。投诉人提供的中控D3110G使用说明截图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此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并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贵公司所列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榆中县教育局2019年薄改环节改造提升设备采购项目(包四包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由榆中县教育局对招标文件进行优化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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