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凉市崆峒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物流配送体系投诉处理决定书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关于平凉市崆峒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项目物流配送体系
投诉处理决定书
区财采〔2019〕20号
项目名称:平凉市崆峒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物流配送体系
招标编号:CICEC(GS)PL20191209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众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
法定代表人:冯义 联系电话:18109480176
被投诉人1:甘肃中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绿地广场金润国际一号楼8号801室
联系人:李雪燕 联系电话:15390530960
被投诉人2:平凉市崆峒区商务局
地 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东路79号
联系人:李皎 联系电话:0933-5911302
投诉人对平凉市崆峒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物流配送体系(招标文件编号:CICEC(GS)PL20191209)的投诉,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受理。
二、投诉事项
根据此次项自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履约能力项评分标准描述投标人具有满足崆峒区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的基本要求,能够在崆峒区境内提供电商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所需场地,且交通便利,自有和租赁均可。(1)自有场地能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场地能提供10 年以上租赁合同的得分,没有不得分。自有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者得20分。(2)租赁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得15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七)、(八)项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三、投诉请求
对本次招标项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招标文件设置“自有”场地和“租赁”场地双重评分标准部分作出公平、合理、合法的评分标准。
四、审查处理
经依法审查,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七)、(八)项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投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是本起投诉审查的范围,现认定如下:
(一)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招标文件关于项目建设地域的要求,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58号)“支持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整合商贸物流快递资源,开展共同配送,降低物流成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合理规划,在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规定作出的对建设内容要求的要约性规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二)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未作限制性规定。
(三)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结合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未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四)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未作限制性规定。
五、处理决定
经审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众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权限告知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或平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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