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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控、视频监控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12-06 09:19 字体:

关于对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

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

交通管控、视频监控及指挥中心

建设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机关对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控、视频监控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BGZJ-ZC19441) 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投 诉 人: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址:兰州市城关区渭源路兰州电脑城421

联 系 人:王海霞

联系电话:15343681605

被投诉人1: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486

联 系 人:张永奇

联系电话:13639300700

被投诉人2: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址:白银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大厦

联 系 人:袁沛海

联系电话:0943-8287901

投诉项目: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控、视频监控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招标编号:BGZJ-ZC19441

二、投诉事项

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评标办法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收到兰州海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书后,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商务条款中1、投标人或投标人总公司具备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之情形,我机关认为“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管控、视频监控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投诉事项成立。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投诉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银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19年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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