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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11-21 16:11 字体:

关于对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

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的处理决定书

 

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机关对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GZJ-ZC19364) 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投 诉 人: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红星路1号红星国际广场2181815

联 系 人:刘峥

联系电话:13669359099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址:甘肃省白银市公园路96

联 系 人:王小亚

联系电话:18194398268

投诉项目: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BGZJ-ZC19364

二、投诉事项

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投标供应商“甘肃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金美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授权函无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授权代理人的盖章,应该为无效投标,不应该进入下一个程序。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收到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后,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5.2评标程序……应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⑤投标文件无投标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盖章和签字等”。投标供应商“甘肃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金美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签字盖章,评审专家在符合性审查中未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继续对两家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我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我机关认定第一次评审结果无效。

在调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另案作出处罚。

如投诉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银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19年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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