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
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的处理决定书
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机关对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BGZJ-ZC19364) 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投 诉 人: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红星路1号红星国际广场2幢18层1815室
联 系 人:刘峥
联系电话:13669359099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白银市公园路96号
联 系 人:王小亚
联系电话:18194398268
投诉项目: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乡镇卫生院远程心电检查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BGZJ-ZC19364
二、投诉事项
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投标供应商“甘肃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金美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授权函无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授权代理人的盖章,应该为无效投标,不应该进入下一个程序。
三、处理决定
我机关收到甘肃鑫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书后,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抽取专家进行评审,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5.2评标程序……应在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⑤投标文件无投标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盖章和签字等”。投标供应商“甘肃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金美康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上述要求签字盖章,评审专家在符合性审查中未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继续对两家供应商进行评审打分,我机关认为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我机关认定第一次评审结果无效。
在调查中所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另案作出处罚。
如投诉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白银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银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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