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项目
招标编号:GK2019-04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科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1号弘业大厦1903室
委托代理人 :孟泽琪
被投诉人1: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榆中分局
地址: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4号
被投诉人2: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榆中分中心
地址: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229号
二、投诉事项
因对被投诉人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榆中分中心就“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K2019-04,以下简称该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本次项目中标产品与我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由赛默飞世尔科技生产,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应做废标处理。
三、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依规并查阅相关资料。
根据招标文件第4.8条18)“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生产制造商总部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代理商参加投标的”应认定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中,首先,投诉人与中标人并不都有制造商的委托,中标人并不具有制造商的委托,双方之间是竞争的关系, 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其次,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规定,政府采购并未禁止同一品牌的产品同时参加同一投标。
综上所述,本次投标中不存在同一品牌制造商委托两家参与招标的情况,不符合认定无效的条件,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贵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