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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宕昌县公安消防大队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7日 字体:

宕财采[2019]3号

 

关于对宕昌县公安消防大队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宕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我单位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由你单位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投诉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陇公管办函〔2019〕11号)转办函及市财政局(陇财采函〔2019〕10号转办函);根据转办函的要求“谁办理,谁处理”的原则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要求我机关对你单位对中标供应商: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规投诉事项予以协调处理。

我机关在收到(陇公管办函〔2019〕11号)转办函及市财政局(陇财采函〔2019〕10号转办函)之前的2019年7月16日,已接收到宕昌县公安消防大队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投诉书,根据投诉书投诉事项和我单位调查核实情况,该投诉事项成立,我单位于2019年7月17日给你单位发出了关于宕昌县公安消防大队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发布)限期整改的通知;并在2019年7月19日收到(陇公管办函〔2019〕11号)转办函及市财政局(陇财采函〔2019〕10号转办函)后,根据转办函的要求,我机关及时给你单位发出了关于宕昌县公安消防大队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发布)限期答复的通知,我机关多次电话督促你单位尽快解决此事,你单位于2019年9月11日上报了关于抢险救援车辆和器材装备采购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你单位投诉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报告,现作如下处理:

你单位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的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87号)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通过资格审查、符合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但是在评标结果中标推选前三名中前两家投标单位(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天昊消防车辆有限公司)提供的消防车辆 均为“山东天河”品牌,对此,我大队认为存在不合理,特此提出质疑投诉!

(二)、中标单位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标后、我大队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要求此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供制造厂家的厂家授权书,为此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我大队以照片的形式提交了一份“生产厂家授权函”,我大队现怀疑这家投标单位涉嫌造假,为了保证国家资金的合理运用,我大队对此项提出质疑投诉!

(三)、中标单位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与我大队签订合同时,曾跟我大队负责人提到,供货期要延后,不能按时供货,对此,已经违反了招标文件中供货期的规定,我大队以此投诉中标单位甘肃法信环保有限公司!

三、事实认定

我局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的质疑材料、代理公司的答疑材料、投诉书及相关材料证明进行核查,依法对中标企业及采购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落实了投诉的有关问题。

四、处理决定

本机关在投诉审查期间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并会同相关专家逐一进行审查,结果如下:

(一)投诉事项1:

投诉人认为评标结果中标推选前三名中前两家投标单位(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天昊消防车辆有限公司)提供的消防车辆均为”山东天河“牌、认为存在不合理、特此提出质疑投诉!。

经审查,法律依据1: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我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标之后、我大队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要求此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提供制造厂家的厂家授权书,为此甘肃法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给我大队以照片的形式提交了一份”生产厂家授权函“、我大队怀疑这家投标单位涉嫌造假、为了保证国有资金的合理运用、我大队对此项提出质疑投诉!

经审查,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我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合投诉人所提供证据,驳回宕昌县消防大队的投诉,并根据宕昌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和限期答复的通知。从你单位上报限期答复整改报告内容中的整改措施和结果看,你单位充分认识到了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提出不合理要求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你单位及时终止了对供货商提出不合理要求并和供应商及时协调、沟通于2019年8月1日补签了采购合同。因此我机关再不予以给你单位作出处罚,希望你单位引以为戒.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宕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宕昌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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