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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 字体:

甘谷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项目名称:甘谷县总分馆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二次招标项目”(招标编号TGZC2019-283)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超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30号(连铝大夏九楼)

被投诉人:甘肃众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五里铺万商国际C1701

二、投诉事项

2019年9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甘谷县总分馆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二次招标(TGZC2019-283)”的投诉函,并于当日进行了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中的“其他”项下的第3条中,规定了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实地踏勘针对甘谷县15个乡镇····开标现场凡是没有出具“现场踏勘证明”(原件)的供应商均视为没有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其投标文件按不响应文件对待。

投诉人投诉事项2:我公司在与上述相关负责人交流中得知,已有供应商得到甘谷县文体和旅游局的协助,并取得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现场踏勘证明”。

投诉人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以质疑时间超出相关法律及招标规定的时间为由不予答复。我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三、查明事实

我局认真查阅了招投标相关活动资料,询问了相关当事人,经审查:

投诉人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中的“其他”项下的第3条中,规定了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实地踏勘针对甘谷县15个乡镇····开标现场凡是没有出具“现场踏勘证明”(原件)的供应商均视为没有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其投标文件按不响应文件对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故投诉事项成立,予以支持。

投诉人投诉事项2:我公司在与上述相关负责人交流中得知,已有供应商得到甘谷县文体和旅游局的协助,并取得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现场踏勘证明”。投诉事项不成立,不予以支持。

投诉人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以质疑时间超出相关法律及招标规定的时间为由不予答复。我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投诉事项不成立,不予以支持。

四、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认定甘谷县总分馆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二次招标(TGZC2019-283)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谷县财政局

2019年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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