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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北县2019 年祁连山草地保护和建设项目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9日 字体:

肃北县财政局

关于甘肃省肃北县2019 年祁连山草地保护和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甘肃省肃北县2019 年祁连山草地保护和建设项目(编号:SBCB(2019)037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    联系电话:0937-6339909

授权代表人:张晓磊  联系电话:17709472488

地址: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1083号

被投诉人1:酒泉弘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肃北县党城湾镇商贸楼1单元2楼 

联系人:李才        联系电话:18993753668

被投诉人2:肃北县退牧还草项目办公室

地址:肃北县党城湾镇

联系人:斯日格林     联系电话:19993765753

二、投诉事项 

2019年9月3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甘肃省肃北县2019 年祁连山草地保护和建设项目”的投诉书,经审查,我局于2019年9月3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变更或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关内容的不予认可,招标文件最初的资格条件设置就存在问题,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变更或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


关内容的不予认可”作为资格条件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该条件的设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条件的设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投诉事项2:我公司营业执照股权变更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变更或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关内容的不予认可”并不冲突,我公司在参与投标并提供的资质文件,是完全符合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我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存在争议,代理公司与资格审查人员未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未经核实我公司相关工商信息和查询相关证明文件,做出废标决定,致使我公司未进入评标流程。

三、审查情况

我局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投诉书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变更或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关内容的不予认可,招标文件最初的资格条件设置就存在问题,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变更或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关内容的不予认可”作为资格条件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该条件的设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条件的设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经查,本条投诉未经质疑,依法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2:我公司营业执照股权变更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变更或增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关内容的不予认可”并不冲突,我公司在参与投标并提供的资质文件,是完全符合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我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存在争议,代理公司与资格审查人员未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未经核实我公司相关工商信息和查询相关证明文件,做出废标决定,致使我公司未进入评标流程。经查,投诉人在开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3投标文件3.7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故投诉驳回。

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肃北县人民政府或酒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北县财政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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