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财政局 关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2019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六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肃北县财政局
关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2019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六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2019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六包 )(编号:SBCB(2019)039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刚 联系电话:0937-6339909
授权代表人:张晓磊 联系电话:17709472488
地址: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1083号
被投诉人1:酒泉弘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肃北县党城湾镇商贸楼1单元2楼
联系人:曹春艳 联系电话:15339485359
被投诉人2:肃北县草原工作站
地址:肃北县党城湾镇
联系人:巴尔斯 联系电话:18093789090
二、投诉事项
2019年9月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2019年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六包 )”的投诉书,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是“需提供2019年1月-2019年6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不同,也没有清楚给出是以哪种方式提供,这种含糊的说法我公司认为凭证或证明都是可以的。因此我公司提供的由嘉峪关市社保局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故代理公司和评审人员以我公司提供的不是凭证为由而将我公司强制废标是不合理的。查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十七条:要求具备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件,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其中并没有回复函中所提到的具体解释”。
三、审查情况
我局收到“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投诉书后,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前附表及须知(一)投标人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要求6.需提供2019年1月-2019年6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供应商资格条件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做出如下解释: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补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甘肃猛犸农业有限公司投诉不成立。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肃北县人民政府或酒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北县财政局
201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