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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县卫生健康局2019年基本医疗保障冲刺清零村卫生室项目设备政府采购”(第二包:电脑及打印机)公开招标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0日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康县卫生健康局209年基本医疗保障冲刺清零村卫生室项目设备政府采购(招标编号:DL19076)(第二包:电脑及打印机)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县科信数码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陇南成县城关镇庙湾西社108号

被投诉人1:康县卫生健康局

被投诉人地址:城关镇中街36号

被投诉人2:甘肃博通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 陇南市武都区龙吟水郡小区17号楼旁边二层楼

被投诉人3:该项目(第二包)评审委员会相关成员

相关当事人:康县恒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当事人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康县城关镇南街

二、投诉事项

2019年8月9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康县卫生健康局209年基本医疗保障冲刺清零村卫生室项目设备政府采购”(招标编号:DL19076)(第二包:电脑及打印机)公开招标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9年8月9日予以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投诉招标产品打印机的技术参数描述有产品品牌、型号的指向性和信息暗示性,有预先拟定中标人的倾向嫌疑,已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通过电话质疑后,招标代理机构虽发布了更正公告,但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的违法、违规内容并没有做出修改,在采购过程中采用指定品牌“映美”打印机产品及生产厂家“授权证明”做加分项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被投诉人以过期的理由对我公司质疑并没有作出合理的答复。

2、投诉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采用以厂家“授权”这一极不合理、不规范的商务打分“评标标准”和以特定行政区域的售后服务作为加分和中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事实明显有预谋指定中报人的串标、围标行为,该行为已严重地违反了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和质疑已过期的理由对我公司质疑并没作出合理的答复内容。

3、投诉该项目的该包在开标过程和评审过程中对已拟中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符合型不够严谨,让其违法失信行为的投标人参与了政府采购活动,对提供虚假“联想”《授权》等相关资质谋取中标的投标人大开绿灯,给其满打和高打各项分值提高中标机率的违法行为;质疑后被投诉人的答复一是不够全面,二是对拟中标人的失信事实进行狡辩、忽略和掩盖事实。

4、投诉项目(第二包)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了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的评审规定。对拟定中标公司提供“联想”电脑的虚假“授权”不但没有进行严谨和仔细的审查,且在评标过程中的打分存在严重不公平现象,对预先谋划中标的供应商打分有一定的倾向性,打分没有按照“评标细则”的有效依据评审,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5、投诉拟中标供应商所投“联想(LENOVO)M2601D电脑”参数与招标文件*号项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相符,不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而且该型号的电脑原厂家就根本没有“低蓝光证书、防雷资质证书、低噪音认证”的相关资质证书,拟中标供应商投文件(标书)中就根本没有提供该项资质及“联想电脑厂家授权”或提供的该项资质为虚假、伪造资质而谋取中标(请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必须查清)。

6、投诉甘肃博通建筑勘察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公司提出质疑的相关事项答复内容不具体,答复内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三、处理决定

受理投诉后,我机关成立了核查小组,通过依法调查取证,相关投诉事项已审查完毕,我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中出现打印机“映美FP-56K”此品牌型号仅供参考的不合理条件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此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你公司未在有效期内向采购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书面质疑,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查,(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2)依照《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活动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开标过程和评审过程都是在全程监控下进行的,开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3)在信用中国、信用甘肃、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中查询,该中标人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信息记录。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核查,(1)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脑厂家授权、低蓝光证书、防雷资质证书、低噪音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质证书齐全、真实。(2)评标委员会是由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陇南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客观、公正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分细则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评标结果体现了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经核查,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主要参数与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参数要求完全吻合。故此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甘肃博通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对你公司的质疑事项在有效期内作出了答复质疑。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康县财政局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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