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西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定财复决字【2019】第1号
申请人:甘肃华臻运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49号西北宾馆迎宾楼五楼501室
被申请人:岷县财政局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民阳镇岷州西路
申请人甘肃华臻运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岷县财政局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岷县教育局(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29日向定西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29日依法受理,现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岷县财政局作出的《岷县教育局(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岷县财政局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岷县教育局(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19年4月19日,我局收到投诉人甘肃华邦商贸有限公司对《岷县教育局(原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1、对中标内容的投诉,认为中标供应商甘肃华臻运动设备公司电子钢琴中标数量(72台)跟招标文件不一致。
2、对评审结果的投诉,认为本公司商务得分为4分,排名第一得分为满分20分,商务得分畸高畸低。
3、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投诉,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邀请2.2采购需要中电子钢琴数量为180台。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电子钢琴数量为72台”,投诉评审委员会在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情况下评选出结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投诉事项1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该项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投标邀请均显示电子钢琴数量为180台。此投诉事项事实清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的处理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第二条规定。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不严谨,此投诉事项事实清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3的处理决定:该项目于2019年1月3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招标内容2.2采购需要中电子钢琴数量为180台。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P54页电子钢琴数量为72台。此项目招标文件中电子钢琴数量前后不一致,招标文件存在歧义。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该项目原评标专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投诉事项事实清楚,投诉成立。
本机关认为:岷县财政局对《岷县教育局(原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处理决定证据不足。
投诉事项1:一是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电子钢琴的采购需求数量与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电子钢琴的采购需求数量不一致,招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重大歧义;二是招标文件中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净化饮水机、电子钢琴等参数内容中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有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现象。
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在招标文件出现重大歧义的情况下对该采购项目进行了评审,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该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3: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第一章《投标邀请》中电子钢琴的采购需求数量与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电子钢琴的采购需求数量不一致,招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重大歧义,事实清楚。
综上岷县财政局对甘肃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的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岷县财政局作出的《岷县教育局(岷县教育体育局)2018年学前教育保教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岷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30日内重新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西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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