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景泰县中医院整体搬迁新址天然气锅炉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景财采〔2019〕14号
关于对景泰县中医院整体搬迁新址天然气锅炉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甘肃广联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景泰县中医院、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景泰县中医院整体搬迁新址天然气锅炉采购项目(第二次)
采购项目编号:BGZJ-ZC19149
投诉人:甘肃广联达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庆华
委托代理人:魏常春 联系电话:18009493337
被投诉人1:景泰县中医院
被投诉人2: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投诉事由
投诉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景泰县中医院,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5月17日兰州恒基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回复,因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5月2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受理该公司部分投诉事项。向景泰县中医院和兰州恒基咨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并对投诉事项进行答复。2019年6月3日,我局收到景泰县中医院和兰州恒基咨询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书。
二、受理投诉事项及审查情况
受理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35页第五项“投标人提供项目所在城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无重大事故行为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经我局审查投诉材料及投标文件,并与白银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落实,该检验所不出具无重大事故行为证明文件,投诉事项成立。
受理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第9页2.9条“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时间,同投标文件截止日前48小时缴纳”。经我局审查投诉材料及投标文件,该条款要求与投标文件前项矛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要求景泰县中医院,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取消招标文件第35页第五项“投标人提供项目所在城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无重大事故行为证明文件(需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的评分项。
2、要求景泰县中医院,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取消投标文件第9页2.9条“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时间,同投标文件截止日前48小时缴纳”。
要求景泰县中医院,兰州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后发更正公告继续执行该项目政府采购任务。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景泰县人民政府或白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泰县财政局
2019年6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景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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