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关于平凉市崆峒区雪亮工程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区财采〔2019〕8号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关于平凉市崆峒区雪亮工程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北滨河西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彭晓川 委托代理人:张敬泉
被投诉人:甘肃中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法院巷75号。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东大街91号。
负责人:王小成
投诉人对“平凉市崆峒区雪亮工程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CICEC(GS)PL20190102)的投诉,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被投诉人甘肃中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中投公司)组织采购过程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分别对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未按规定现场拆分投标文件,接受现场投标人的检查。
2.被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平凉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符合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二)投诉请求
1.请求取消被投诉人电信平凉分公司的投标人资格。
2.确定投诉人为中标人。
二、审查情况
经查,“平凉市崆峒区雪亮工程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项目”的采购人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委托被投诉人甘肃中投公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2019年1月29日在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目前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宜审查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甘肃中投公司在组织采购过程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分别对待,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未按规定现场拆分投标文件,接受现场投标人的检查。”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经本局审查,被投诉的采购项目不存在列举的情形。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的对象是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而非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另外,现场各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和开标现场各程序环节均签字确认无异议。
(二)关于“被投诉人电信平凉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符合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即被投诉人电信平凉分公司属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他组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供应商。
另外,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被投诉人电信平凉分公司的投标资格问题进行了复核,认为招标文件合法有效,被投诉人电信平凉分公司具有投标资格。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符,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或平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崆峒区财政局
2019年2月26
附件下载 |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