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财政局关于对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服务体系运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服务体系运营项目”(项目编号:QYZC2018-634)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县醋头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宁县瓦斜乡刘拗村刘拗组
被投诉人1: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被投诉人地址:宁县人民路16号
被投诉人2:甘肃四海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被投诉人地址:庆阳市岐黄大道世纪城小区住2号楼4单元902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甘肃四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现场监督方、甲方代表等违规开标,让无效投标人参与整个招标过程,并取得相应分值,违背了公开招标的公正原则,本次招标应该予以废标。2、专家用不同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怀疑我公司提供奖牌的真实性,对提供的奖牌没有得分。3、技术响应部分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认证证书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及歧视待遇。4、请对中标企业商务部分得分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公示,公开监督。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技术响应相关资质及证明文件及得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监督。宁县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做电子商务体系运营工作,没有运营过三级网点,如何取得行政单位好评。5、公开公示评审专家的相关资格证件,相关领域从业经验,接受社会及人民监督。6、宁县商务局(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我们公司签订的运营协议,按协议规定我方享有优先取得项目运营权。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2018年11月26日15:30整,招标代理公司宣读:开标时间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和资料,递交投标文件企业四家,符合开标条件。在检查投标保证金到帐时,发现电子显示屏显示华池县博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保证金未到帐,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查询,显示非基本户,为保障所有投标企业合法权益,告知投标企业自行前往交易中心财务科和信息科查询原因,如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按无效投标处理。随后华池县博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到交易中心财务科和信息科查询,保证金确实已到交易中心,因银行系统升级导致保证金显示非基本户,在此期间让各投标企业耐心等待,并告知原因,未有企业提出异议,经交易中心平台处置,现场查询保证金显示正常后,才宣布开启标书。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宁县醋头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奖牌没有显示获奖单位,也没有提供获奖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技术部分”技术响应第2条,投标企业提供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份证书得2份,最高得8分(提供证书原件,不提供原件不得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部分”企业信誉第2条规定,投标企业能提供三级运营点县、乡、村行政单位好评,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高10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查中标企业宁县正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县乡村单位好评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该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已在中标公告中予以公示,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公布,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本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6,经调查,宁县商务局(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宁县醋头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营协议,按协议规定宁县醋头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取得项目运营权。该协议与本次招标无关联关系。本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商务进农村三级服务体系运营项目投诉事项3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对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甘肃四海招标有限公司进行通报,责令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甘肃四海招标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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