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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财政局关于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2×70MW高效煤粉锅炉、配电环保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 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3日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2×70MW高效煤粉锅炉、配电环保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QYZC2018-464-1)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城路中段北天门大街1168号

被投诉人1: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人)

被投诉人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曹家庄村北

被投诉人2:金诚智邦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被投诉人地址: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南区3号楼单元1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对代理机构对其虚假公章及虚假质疑函的认定不认可;2、中标人存在偷税及行政处罚行为;3、中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中标人涉嫌联合其他企业陪(围)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递交的质疑函中,出现两枚编号不一致公章,投诉人未能提供两枚公章均是其合法备案公章的证明材料。我办受理投诉函后,向投诉人书面调查取证,投诉人答复,公司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公章一枚,另一枚未备案。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均不构成重大税收违法,不属于联合惩戒限制政府采购投标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失实。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人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

当事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天内向宁县人民政府或庆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19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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