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南州人民医院病区内外环境卫生保洁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甘南州人民医院病区内外环境卫生保洁项目三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南州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合作市西路州公安局家属楼1单元203室
被投诉人: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甘南州合作市美森佳苑8号楼3单元3102室
二、投诉事项
2018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甘南州人民医院病区内外环境卫生保洁项目三次评审过程”的投诉书,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评标不严肃有随意性,中标公告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5人,其中杨海成同志没有亲自参加评标,而是其他人代替参加评标,但杨海成同志的名字为什么会依然出现在中标公告上?2、代理公司代理行为不规范, “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商务部分第三条“投标人财务状况规定很不合理。 3、甘南州人民医院病区内外环境卫生保洁项目三次评标委员会在本次评标过程中对“资信证明”评分时,是按照“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均需带至开评标现场备查,凡在评分标准中所涉及的证明材料原件未带至开评标现场的,该评分项一律不予得分”评分,还是按照“原件装入正本投标文件里面评分?评分依据是那一条?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采购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授权王林辉和王海亮两位同志全权负责本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开标及评标等相关活动,评标现场采购人代表为委托人王林辉同志参与评标,中标公告中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5人,其中采购方代表是杨海成,属于被投诉人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发布中标公告时书写错误,责令被投诉人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加强培训。
(二)投诉事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问题第3条甘南州人民医院……评分依据是哪一条?该项我们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在提供“资信证明材料时”虽将证明采购原件带至评标现场,但未装入投标文件正本中,经评标委员会会商后一致认为投诉人未响应招标文件第49页商务部分第四项资信证明评分项“原件须装入正本投标文件里面”之规定,该项目不得分。因此,我局认定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南州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南州财政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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