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凉市环境监测站饮用水全分析能力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对平凉市环境监测站饮用水全分析能力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平凉市环境监测站饮用水全分析能力建设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石家庄振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桥西区新石中路367号欧景园8-2-2703
被投诉人1: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24层
被投诉人2:平凉市环境监测站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公园路11号
二、投诉事项
2018年10月26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平凉市环境监测站饮用水全分析能力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品目四、高效液相色谱仪、品目五、离子色谱仪多条招标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三、事实认定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并向投诉人发出补充提交证据的通知,经过综合研究分析双方提交的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招标文件中个别参数要求如“液滴计数器:自动监控泵漏液情况和泵清洗情况”等表述,其产品要求与用途不完全对应,具有倾向性及排他性。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平凉市环境监测站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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