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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财政局关于对兰州新区审计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入库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9日 字体: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新区审计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入库项目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9层A-08

法定代表人:何培刚

委托代理人:信建伟

联系电话:13919026046

被投诉人1:甘肃蓝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168号冶金大厦11楼1102室

联系人:卫彩霞、雷富康

联系电话:0931-8565307

被投诉人2:兰州新区审计局

被投诉人地址:兰州新区管委会8号楼116室

联系人:李富斌

联系电话:0931-8257921

二、投诉事项

2018年9月26日,我机关收到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兰州新区审计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入库项目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018年9月26日进行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宣布第一次评标结果为废标,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在第二次组织评审小组时只是更换了第一次存在违法的评审组专家兰育忠一人,其他评审专家不变。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公司认为采购单位在组织第二次评审小组时存在不合规之处。

2、被投诉人在我公司书面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进行质疑后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真实情况。

3、本次招标参与投标单位众多,评审分数非常接近,在第二次评审小组只更换一名专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其他专家会遵从基本的职业道德保持和第一次评审打分一致,所以在更换专家陈玉芳一人打分直接会影响中标结果,我们认为这样丧失了评审小组的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

三、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成员存在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经审查,采购单位兰州新区审计局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符合法律规定。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

经核查:经对你公司的《质疑函》和采购人的《关于对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质疑的回复》进行审查,采购人对你公司的回复意见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3:

经核查:经对该项目评标报告以及你公司投标文件进行核查,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是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的办法进行评标,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且全体成员签字确认。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中瑞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新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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