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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8-06-08 10:50 字体: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LHZ-2018-49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甘肃民生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河东区支王路中段

被投诉人1:甘肃昊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油橄榄办家属楼3单元331#

被投诉人2: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被投诉人地址:文县城关所城北门40

二、投诉事项

2018年6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购买服务项目”的投诉书,我局于201867日进行受理。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制作招标文件过程中通过“自有产权仪器、人员限制、场地规模限制、特定行业业绩”等限制条件,是专为某检测机构定做的内容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三、事实认定

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落实了投诉的有关问题,认定事实如下: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事项(1)“第二章(七)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第5条 综合评分表”中商务第1条“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且财务状况良好的,得5分,一般的得2分,差的及未提供的不得分”的质疑。我机关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根据招标法细则资格审查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要求一致,该条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第二章(七)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第5条 综合评分表中商务第2条中“供应商拥有满足本项目检测需求的自有产权的检测仪器的,每台仪器得2分,最高得10分(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仪器购买发票或购货合同等证明资料为准)”的质疑。我机关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第二章(七)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综合评分表”中商务第3条“供应商具有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含)以上的人员数量:1-人:3分;3-5人:4分;5人以上:5分”的质疑。我机关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认定并非是对一般从业人员进行的限制,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第二章(七)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第5条 综合评分表”中商务第5条“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验室积:300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得2分; 3000(含)以上的得4分”的质疑。本次抽检招标标的最大要求,综合国内食品抽检任务招标的通行做法,我机关依据专家论证意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第二章(七)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第5条 综合评分表”中技术第1条“依据各供应商针对该项目的“实质性响应服务方案”进行横向比较,分档评分:优(14-20分);良(7-14分);一般(1-6分)”对质疑。我机关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属于概念理解问题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第二章(七)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第5条中技术第2条 依据上一年度省内市、县级同类业绩进行横向比较,分档评分:5个以下不得分;6-9个:2分;10-12个:5分;16个以上:15分”的质疑。我机关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参加投标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诚信记录、工作业绩、检验成果都是重要的中标依据。这个设定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第二章(七)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第5条中技术第4条 依据所提供服务团队的工作人员安排及资质进行横向比较,分档评分:优(7-10分);良(4-6分);一般(1-3分)” 的质疑,我机关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根据配备的团队进行横向比较而最终确定分值,是为了确保本次招标的质量,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第二章(七)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第5条中技术第5条“质量(完成时间、安全、环保)保障措施及方案,按照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横向比较,分档评分:优(7-10分);良(4-6分);一般(1-3分)”的质疑。我机关依据专家论证意见根据配备的团队进行横向比较而最终确定分值,是为了确保本次招标的质量,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的规定,驳回甘肃民生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诉。该项目招标按程序如期进行。

五、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县财政局

    2018年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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