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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财政局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字体:

会宁县财政局处罚决定书

兰州德澜仕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与会宁县2017年环境整洁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ZJ-ZC17434)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规事实

你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参与会宁县2017年环境整洁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97.1244万元,后经查证你公司投标文件中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为虚假材料。

二、违规证据

2017年11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赴兰州市社保局查询了你公司缴纳社保资金记录,经查询:一是兰州市社保局社保系统中没有你公司信息;二是兰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投标文件中单位编号为“11062952”的票据进行查验后,兰州市社保局社保系统显示该单位编号的单位名称为“兰州燕翔商贸有限公司”;三是兰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说明,社保系统单位编号是唯一的,你公司投标文件中分别出现了单位编号为“10062952”和“11062952”的社保资金缴纳票据。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处理决定 

会宁县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取消你公司在会宁县2017年环境整洁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ZJ-ZC17434)的中标资格,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你公司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缴国库。 

五、申诉权力告知 

你公司如对会宁县财政局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宁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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