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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7-08-28 10:46 字体:
 

临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财采(201701

当事人:博乐市骏鸿腾运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王胜军

法定代表委托人:封小鹏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东方红S205线

我办对博乐市骏鸿腾运输有限公司参加的《临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烟煤采购项目》项目(招标编号:LXZC 2017-253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决定书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博乐市骏鸿腾运输有限公司201776日参加的《临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烟煤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项目(招标编号:LXZC 2017-253号)中,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证据

我办在处理《临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烟煤采购项目》项目(招标编号:LXZC 2017-253号)时,收到你公司提供的有关放弃临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烟煤采购项目中标资格的声明函。

三、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办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投标保证金(¥5000.00,大写:伍仟元整)不予退还的处罚决定,并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临夏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上缴罚款。

临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电话:0930-6668096

临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人:穆风云

缴纳处罚金额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处罚金额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五、申诉权力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办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办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临夏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

201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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