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财采处(2017)01 号
当事人:甘肃琳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曹玉琳
法定代表委托人:陈东平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41号(水岸天成第1单元23层2302室)
我局对甘肃琳达商贸有限公司参加的榆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动巡逻车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文件编号:JT2017-03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决定书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甘肃琳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参加的《榆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动巡逻车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文件编号:JT2017-03号),经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榆中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该项目由你单位成交,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甘肃琳达商贸有限公司迟迟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甘肃琳达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证据
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甘肃琳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放弃榆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电动巡逻车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T2017-03号)成交弃标申请;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榆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来的甘肃琳达商贸有限公司不与榆中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谈判文件编号:JT2017-03号)合同的情况说明。
三、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投标保证金(¥5000.00,大写:伍仟元整)不予退还的处罚决定,并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及时联系榆中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上缴罚款。
榆中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电话:0931-5222981
榆中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联系人:魏刚
缴纳处罚金额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办备案。逾期不缴纳处罚金额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五、申诉权力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榆中县财政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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