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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财政局对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2日 字体:

稿

签发:

 

复核:

 

拟办股室:政府采购监管股

拟 稿 人

编号:景财罚字〔201701

(共印存档(二)

主送: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抄送:

标题: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在参加景泰县芦阳中心卫生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JTZC-16197)中所投产品至少3处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在偏离情况中注明为“正偏离”和“符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并组织专家复审,认定你公司在上诉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77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罚款上缴账户:户名:景泰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甘肃银行景泰县支行,账号:662214059948900010),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拒不缴纳罚款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泰县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景泰县财政局

                         201714

 

 


 

 

 

 

 

 

 

  景财罚字20171                 签发人:陈俊德  

 

景泰县财政局

对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景泰县芦阳中心卫生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JTZC-16197)中所投产品至少3处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在偏离情况中注明为“正偏离”和“符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并组织专家复审,认定你公司在上诉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77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罚款上缴账户:户名:景泰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甘肃银行景泰县支行,账号:662214059948900010),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拒不缴纳罚款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泰县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景泰县财政局

 

                      201714

 

 

 

景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