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财政局对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 泰 县 财 政 局 发 文 稿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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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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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股室:政府采购监管股 拟 稿 人: |
编号:景财罚字〔2017〕01号 |
(共印三份)存档(二) |
主送: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抄送: |
标题:对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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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参加景泰县芦阳中心卫生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JTZC-16197)中所投产品至少3处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在偏离情况中注明为“正偏离”和“符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并组织专家复审,认定你公司在上诉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罚款上缴账户:户名:景泰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甘肃银行景泰县支行,账号:662214059948900010),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拒不缴纳罚款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泰县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景泰县财政局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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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财罚字〔2017〕1号 签发人:陈俊德
景泰县财政局
对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景泰县芦阳中心卫生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JTZC-16197)中所投产品至少3处技术参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能够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在偏离情况中注明为“正偏离”和“符合”。本机关经过依法调查,并组织专家复审,认定你公司在上诉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罚款上缴账户:户名:景泰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甘肃银行景泰县支行,账号:662214059948900010),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拒不缴纳罚款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景泰县人民政府或者白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景泰县财政局
2017年1月4日
景泰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