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榆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榆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水质监测设备项目”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榆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水质监测设备项目
招标编号:0876-1609905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州仪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474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崔琳
委托代理人 :马耀翠
被投诉人: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通达街3号雁京罗马商务大厦24层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榆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监测设备”(招标文件编号0876-1609905)的招标文件参数有异议,向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甘肃西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书面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书面投诉,于2016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并受理。
三、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相关内容,我局依法调阅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代理公司取证,并组织业内专家召开论证会。
1、投诉人称,本次招标参数制定品牌,倾向性明显,限制了其它优秀品牌参与竞争。
经专家组论证认定,由于时间紧,从能获取的资料中未发现质疑函中“*”项有明显的排他性参数。
2、投诉人称,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主张去除“*”,调整参数。
经专家组论证认定,为保证采购的客观公正,该项目中的 “*”项调整为打分项。
四、处理决定
经查明,该项目有招标文件、设备专业知名专家的意见等证据证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称,本次招标参数制定品牌,倾向性明显,限制了其它优秀品牌参与竞争。从专家的论证意见和从能获取的资料中未发现质疑函中“*”项有明显的排他性参数。
2、投诉人称,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主张去除“*”,调整参数。经专家论证将招标文件中部分参数要求也予以更正,为保证采购的客观公正,该项目中的 “*”项调整为打分项。具体更正内容详见甘肃省政府采购网更正公告。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中县财政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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