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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财政局对兰州丰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处理决定书

文章来源:甘肃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4日 字体:

投诉人:兰州丰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彩虹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创新大厦1806室

联系方式:0931-8706429

被投诉人: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娟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牧药楼208室。

联系方式:0931-2686073

  兰州丰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景泰县芦阳中心卫生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JTZC-16197)中标供应商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所投产品多处关键性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产品生产厂家江苏英诺华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请求废除本次中标产品,同时重新评分择优中标。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并组织专家复审,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为景泰县芦阳中心卫生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政府采购项目,是由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受采购人景泰县芦阳中心卫生院委托依法进行代理公开招标活动。2016年10月31日,该项目进行开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为甘肃益华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6年11月5日,投标供应商兰州丰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质疑被投诉人所供中标产品南京英诺华-DI6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多处关键性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016年11月8日,被投诉人以及产品生产厂家针对质疑内容进行书面答复。2016年11月13日,我机关收到兰州丰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投诉函。2016年12月6日,我机关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专家评审意见为:投诉人质疑投诉情况属实,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政府采购项目在初次评审过程中,由于专家评审失误,没有严格对照分析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一览表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一览表和产品彩页技术参数,没有发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一览表与产品彩页技术参数不一致。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对“景泰县芦阳中心卫生院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JTZC-16197)”的投诉依据其中三项属实,评审过程影响到成交、中标结果,决定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景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景泰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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