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吉县羽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中小学计算机教室设备及安装项目(二、三包)的处理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静宁县财政局对西吉县羽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投诉静宁县中小学计算机教室设备及安装项目(二、三包)(项目编号:JNJY2016ZC-062)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投诉人:西吉县羽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西吉县吉强镇水泉二组
联系人:陈彪
联系电话:13629543338
被投诉人:静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静宁县城关镇西环支路德美集团对面
联系人:王喜龙
联系电话:0933-2528163
投诉项目:静宁县中小学计算机教室设备及安装项目(二、三包)
招标编号:JNJY2016ZC-062。
二、投诉事项
西吉县羽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静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对答复不满意。2016年7月28日我机关收到投诉人对静宁县中小学计算机教室设备及安装项目(二、三包)的投诉书,投诉人认为:1、专家对我公司所投计算机品牌歧视;2、本次招标过程中打分不公开;3、我公司上交的电子文档成为扣分理由;4、关于业绩计算没有严格按招标文件计算;5、关于本次招标过程中人员组成存在问题。我机关于2016年7月29日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静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静宁县教育局发送了投诉函副本。
三、处理决定
静宁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调查取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就该投诉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反映专家对我公司所投计算机品牌歧视的问题。我机关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评标打分情况,发现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内容和得分标准评分,认为投诉内容基本属实,投诉成立。
2、关于本次招标过程中打分不公开的问题。经核查,投诉人投诉事项超出了质疑事项范围,且招标过程打分公开没有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3、关于投诉人上交的电子文档成为扣分理由的问题。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的(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11款中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1份(U盘),所有递交文件不退。” 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4、关于业绩计算没有严格按招标文件计算。我机关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和评标打分情况,发现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内容和得分标准评分,认为投诉内容基本属实,投诉成立。
5、关于本次招标过程中人员组成存在问题。经核查,投诉人投诉事项超出了质疑事项范围,且该项目由静宁县教育局委托县公共资源中心组织采购,评标委员会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的规定,同时有该项目主管部门的纪检人员参加,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在本项目质证过程中,经对招投标文件及评审过程进行复核时发现,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价内容和得分标准评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五款“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我机关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以上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静宁县财政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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