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一)投诉人:
名称:甘肃省高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五泉南路165号
法人代表:喻武川
电话:18194247595
(二)被投诉人:
1、肃北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肃北县党城湾镇南街16号
法人代表:何生军
电话:18809378339
2、肃北县盐池湾乡体育器材询价采购评标委员会
成元贵(18993709062)
胡格吉勒图(18993709113)
朝格图(13993700268)
3、肃北县文体局
地址:肃北县党城湾镇梦柯路
法人代表:丁立军
电话:18919370821
二、投诉受理情况
投诉人就肃北县盐池湾乡体育惠民工程体育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BCB[2015]053号)的采购提出质疑,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15年9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5年9月25日正式受理。
三、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询价文件要求“悬浮地板”采购专利产品,“有为特定目标公司特别制定有利条件的嫌疑”,“认为这是一种恶意行为”。
(二)“采购文件“悬浮地板技术参数”一栏未对该产品的阻燃性能作出任何要求,”“本公司投标产品完全合格,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本公司提供的悬浮地板阻燃性能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三)被投诉人“在此次询价采购招标活动中未公开唱标报价”,“采购活动的系列程序存在问题”等。
四、调查取证情况
经查,该项目是由肃北县文化局组织实施的肃北县盐池湾乡体育惠民工程体育器材采购项目,采购预算 20万元。我局下达采购方式为询价,由肃北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代理采购,询价公告于2015年8月21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于2015年9月11日15:00分在肃北县财政局二楼会议室组织询价评审。
针对投诉人所提出的诉求内容,我局对询价文件、被投诉人就投诉人的质疑回复进行评判,并组织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人员进行了认真核实。具体核实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询价文件要求“悬浮地板”采购专利产品,“有为特定目标公司特别制定有利条件的嫌疑”,“认为这是一种恶意行为”。对这一投诉,经查:
1、询价采购文件中要求“悬浮地板”采购专利产品,是根据采购项目要求和货物使用地域特点确定的,而并非根据某个供应商的条件“对号入座”,属于该项目特殊要求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其第(三)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及“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等规定,供应商必须满足这个条件。
2、询价采购文件中要求“悬浮地板”采购专利产品,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不存在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从本项目采购情况来看,符合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均能满足这个条件,投诉人认为“有为特定目标公司特别制定有利条件”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悬浮地板技术参数”一栏未对该产品的阻燃性能作出任何要求,”“本公司投标产品完全合格,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本公司提供的悬浮地板阻燃性能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对这一投诉,经查:采购文件“悬浮地板技术参数”一栏确实未对该产品的阻燃性能提出要求。但阻燃性作为衡量该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一项重要指标,既便采购文件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也应完全满足。投诉人报价文件中,所提供的“悬浮地板”检验报告第一页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阻燃不符合企业技术要求”;第二页检验项目第八项“阻燃”,检验结果:“燃烧均不熄灭”,单项判定:“不符合”。故投诉人所提供产品,质量不符合采购文件需求。投诉人认为“本公司投标产品完全合格”的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此次询价采购招标活动中未公开唱标报价”,“采购活动的系列程序存在问题”的投诉,投诉理由在此前质疑时均未提出过,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对投诉人的本条投诉不予受理。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核实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理由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我局决定驳回本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肃北县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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